股权是股东的权利。如何分配股权,意味着公司绑定什么样的股东、整合什么样的资源。若股东的能力、资源完全不能支撑公司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因此,股权合伙是件非常慎重的事。分配股权之前,创始人一定要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设计股权,以实现吸引合伙人的同时,又留足股权调整空间、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01|出资与股权比例出资与股权比例是合伙股东之间最基本的约定,奠定了合伙人股东间最初的权利分配。
出资方面的约定通常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出资方式不限于资金。
根据出资,合伙人共同约定股权比例。股权比例不一定与出资金额呈正比,比如,相比全身心投入企业经营的合伙人,仅提供资源的合伙人获得股权需要付出更多溢价。
02|是预留股权池股权是整合资源的重要手段。随着企业发展,企业势必要进一步整合核心人才等关键资源。
所以,企业要预留至少10%的股权池,这部分股权初期可由创始人代持。
03|动态调整出资与股权比例、锁定与分期成熟机制的约定,很大程度基于合伙人最初对企业发展方向的构想。
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尤其对于创业期的公司,随业务发展,商业模式、发展战略、合伙人分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调整。
此时如果仍然维持最初的股权设定,企业成长必然会受到影响。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合伙人之间需要事先约定动态股权调整机制,即股权随公司发展、合伙人贡献动态调整的机制。
04|退出与回购随着企业发展,合伙人成员通常会随之变化,期间,原来的合伙人通过各种方式退出公司。
合伙人退出公司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上市后退出,二是并购退出,三是清算退出,四是除上述情况外的中途退出。
对于第四种情况,为保证企业股权分配给长期服务企业的合伙人,有必要事先约定。
合伙人离开时的回购机制。具体为四种情况:
一是合伙人主动离职。
二是因跟不上企业发展而被动离职,如合伙人个人能力不能匹配企业需求。
三是因客观原因导致合伙人不能继续工作,如退休、伤残、工伤、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
四是因重大过错而被动离职,如失职、渎职、泄露商业机密、违反竞争禁止、刑事处罚等。
对于不同情况,合伙人之间可约定不同的回购价格,以体现差异。
05|股权继承若是合伙人去世,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可能对公司的人合性带来风险。尤其对于发展初期、以人力资本为主的公司。
比如,合伙人原本以技术入股,持股的合理性在于他能通过技术为公司创造价值。但若合伙人去世,他的合法继承者又完全不懂技术、甚至理念与核心团队不一致。这样的角色成为股东,将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06|离婚分割与股权继承同样的道理,若因合伙人离婚发生股权分割,而且合伙人伴侣对公司发展毫无助益,那么股权流出不利于公司后续发展。合伙人之间约定限制离婚分割因此显得很有必要。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拥优先购买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伙人伴侣对股权的受让。
但是,为把风险降到最低,建议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进一步约定。比
如,股东离婚时,配偶不能受让股权,应得权益由股东对配偶进行补偿。
07|竞业禁止合伙做事,所有合伙人都该全身心投入这番事业,即使没有全身心,也至少保证没有分散精心去做同类的事情。否则,对企业的损害可能是致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