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对外公布了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的最终限制措施,其中包括高额港口费、运输限制等措施。美方301调查的指控与拟议措施在事实基础、法律逻辑及国际规则方面均存在严重谬误。
欠缺事实支撑和缺乏因果关系
USTR在其1月发布的报告中指控,中国有针对性地主导海运、物流和造船业是导致美国造船和航运业无法满足国内和对外贸易需求规模的关键因素,并对美国贸易造成了负担或限制。事实上,美国造船业无法形成规模,根源在于自身在激烈的世界市场中缺乏竞争力。
20世纪初,美国曾是世界第一造船强国。自1920年《琼斯法案》颁布以来,美国长期强制国内海运使用美造、美旗、美籍船舶以保护本土产业,导致美国船舶行业在全球船舶大型化加速的趋势下故步自封,船队现代化改造缓慢,无法满足现代航运的需求。
在1951年至1981年期间,美国在全球船舶交付量中的份额仅有两次超过5%,多数年份不超过3%。这意味着早在中国造船业崛起之前,美国就已在全球造船市场上处于边缘地位。1990年,当中国造船产量仅占全球2.5%时,美国造船厂就已退出全球市场。两国产业兴衰时间线并无重叠,USTR将美国自身结构性衰退归咎于中国,既无视历史事实,亦属生拉硬扯,不具备因果关系。
破坏全球物流体系,推高供应链成本
USTR拟对中资或使用中国船舶的运营商征收港口费等措施将直接导致海运成本激增,进而传导至能源、制造业、农业等领域,加剧美国通胀压力。此外,强制使用美船美港的“渐进式配额”缺乏可行性。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在对美国本次301调查的意见中提到,目前能够满足提案要求的美国船舶数量、吨位和类型均有限。鉴于如今美国商船只占全球船队的不到1%,且造船产能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国际贸易需求。若强行实施,不仅美国出口贸易几乎无法进行,还可能导致交货延迟,甚至引发全球供应链断裂风险。
违反国际规则,损害多边贸易体系
美国拟议的单边措施明显违背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对特定国家的歧视性限制,将破坏国际规则权威性,加剧全球贸易体系碎片化。
此外,2003年《中美海运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两国船只以客货运输为目的在对方国家港口停靠时,应在船舶服务、港口作业以及简化和加快行政、海关和一切必要手续方面给予这些船舶优惠待遇,并确保关税应与在类似情况下对任何其他国家船舶征收的关税一样优惠。美国还承诺,中国船运公司在与美国进行贸易时,在适用有关运费定价做法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应受到非歧视待遇。中国船运公司在为适应市场竞争条件而进行必要的运费调整时,也应受到非歧视待遇,而301措施直接针对中国船舶与服务,显然与协定规定不符。对于上述违反协议精神行为,中方有可能采取反制措施。此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已明确表示,中方将采取必要手段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美国航运和造船行业衰落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完整供应链、劳动力短缺、成本过高以及过度保护政策等。美国将造船业的衰落归咎于来自中国的竞争等外部因素无助于自身发展航运和造船业。USTR的指控与措施建立在错误归因与保护主义逻辑之上,既无助于解决美国产业困境,亦将损害全球供应链稳定与国际规则秩序。事实上,即使中国航运业退出市场,其市场份额也只会转移到其他航运和造船具有竞争力的国家。若执意推行301限制措施,不仅难以实现其目的,反而造成美国自身大宗产品运输的困境,甚至导致中方采取反制措施。
作者:赵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央视财经
作者: 赵宏